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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重点条文解析,帮助您理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适用原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条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个基本条件,包括股东人数、出资额、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其中,股东人数限制为50人以下,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本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住所要求。发起人是负责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其人数限制为2-200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确保公司设立过程的可控性和可监管性。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如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如股东会表决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如选举董事、监事)。这些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核心权利,受法律保护。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本条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基本文件的权利和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条规定了股东的禁止行为,包括滥用股东权利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应当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管理者、审议批准重要报告和方案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其决议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制订重要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管理人员等。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提案、提起诉讼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的监督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对股权转让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本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即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其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以促进资本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但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有一定限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本条规定了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和要求,包括编制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审计要求(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制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反映,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本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则,包括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条件、亏损弥补顺序、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利润分配方式以及违法分配的法律后果。利润分配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条件,以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条规定了公司合并的程序,包括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合并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条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程序,包括财产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公司分立同样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分立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本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需要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开始,标志着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人员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权利。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临时机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事项。清算组的成立和运作直接影响到公司清算的效率和债权人的利益。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本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清算程序,包括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分配顺序和清算期间公司的法律地位。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公司债务,最后是股东分配。这一顺序体现了对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优先保护。